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21年道路水路春运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救助、打捞局:

2021年春运从1月28日开始,至3月8日结束,共40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认真落实《2021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总体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强统筹部署,严格落实疫情防

控措施,强化运输组织保障,全力做好春运各项工作,确保疫情不因春运扩散、旅客健康安全有序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

(一)着力加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调度。要在本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保障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应急指挥体系24小时运行,密切跟踪疫情形势,全时待命,确保发生疫情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响应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部署要求。要建立健全调度机制,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调度、指导和督促。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或属地部署,及时派出工作组,靠前指导、支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二)严格落实常态化客运服务防控措施。要对照部相关规定要求,督促指导客运经营者及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经营管理单位,毫不放松严格执行客运场站、交通运输工具、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消毒、通风、测温、查验健康码、设置留观区等防控措施,分区分级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要按规定严格落实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和省际、市际包车旅客信息登记。督促国内游轮运输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从严从细做好旅客、船员疫情防控工作。强化港澳水路客运航线疫情防控。严格执行澳门至内地入境水路运输旅客持有“粤康码”、核酸检测证明等防疫要求。

(三)切实强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客运管控。在中、高风险地区风险等级下调前,原则上暂停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和跨城公交。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原则上应当暂停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顺风车的跨城业务和城市内的拼车业务。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扩大停运范围的,按照地方有关部署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有关情况,做好解释说明,并指导客运经营者为相关旅客做好免费退票服务(同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同办理)。

(四)强化春运一线服务保障人员自身防护。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地方疫情防控机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对接,落实春运一线服务保障人员“应检尽检”工作,按规定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优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在知情自愿基础上,春运开始前尽可能做到“应接尽接”。要督促指导运输经营者切实做好春运防疫物资,确保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罩、消毒剂、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充足有效。

(五)强化在途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严格落实旅客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地区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若发现体温≥37.3℃的旅客和司乘人员,或者出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情况,相关运营单位要及时做好隔离、移交工作,同时做好交通运输工具通风、消毒等措施,全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六)严格落实货运服务防控措施。要按照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督促指导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场站经营者全面做好货运车辆、场站消毒及从业人员防护等工作。重点督促指导进口冷链物流企业认真落实部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环节的人员防护、装备消杀、单证查验、信息登记等工作。同时,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形势变化,督促指导相关物流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从业人员防护、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按照港口及其一线人员疫情防控指南要求,毫不放松抓好人员防护、港口登轮通道管理、非接触作业、定期核酸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推动进口冷链从业人员、登轮作业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尽快落实疫苗接种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口岸“货开客关”措施。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装卸工封闭管理等工作。做好以上相关从业人员防护和健康监测,按规定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二、强化运输组织保障

(一)切实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组织。加强与卫生健康、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研判分析春运客流趋势特点,进一步优化运力调配,科学安排班次计划,确保运输供给适应疫情防控要求和运输需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集中出行需求,精心组织务工人员、学生“点对点”包车运输,加大闭环式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力度。加强客运枢纽、火车站、渡口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运力投放和应急调度,切实提高旅客集疏运能力,避免人员集中聚集。同时,要组织做好入境人员“点对点、一站式”接运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组织,加大运力投入力度,规范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服务,切实保障城乡群众出行需求。

(二)切实做好水路运输组织。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水路运输组织管理,着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加强琼州海峡水路客运组织,认真落实班轮化运营模式,重点水域客(滚)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票价营运,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养护,做好航标、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的检查维护,港口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客运船舶优先靠离泊、过闸。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切实做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要组织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核酸检测试剂、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电煤、原油、天然气等重点物资,以及粮食、肉禽、蔬菜等生活物资的运输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优先保证液化天然气(LNG)和电煤运输船舶进出港和作业,全力配合做好供煤供气工作,确保经济运行需求和居民生活需要。特别是要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市场保供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按照“非必要不阻断”原则,保障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确保应急运输畅通高效。同时,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确保公路口岸防控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出入境运输顺畅。

三、强化安全应急保障

(一)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明查暗访与自检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整改机制,全面排查治理疫情防控和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客运安全告知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地接驳点和接驳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发现车辆未接驳、虚假接驳等情况,通报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责成车辆整改并取消当季度接驳运输资格。加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防车辆擅自脱离动态监控运行。严格执行水路旅客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水路客运安检查危工作。围绕客运枢纽场站(码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农村渡口渡船、“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和四类重点船舶等重点环节,以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合作,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违规涨价、强制搭售保险、非法营运、客车违规异地经营、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监督检查,依法依职查处宰客、强制交易、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勾结餐饮经营者宰客的司机,要责令客运企业对其停班开展专题警示培训,春运期间不得执行客运任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强化安全应急准备。要严格按照部应急管理有关规定,针对恶劣天气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的运输受阻、旅客集中聚集、海上险情事故等情况,完善有关预案,统筹做好春运应急运输组织、响应程序、应急措施等部署安排,做好应急运力、物资储备及专业救援队伍值班待命等工作。要根据《2021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总体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突发疫情可能引起的交通管控、客流突变等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与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如遇冰冻、雨雪、大风、雾霾等恶劣天气,要多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计划,监督道路水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限行、禁航规定,保障旅客安全有序出行。

四、强化路网运行保障和疫情防控

(一)改善公路通行条件。要加强公路养护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干线公路养护施工计划,尽量避免春运出行高峰期间养护作业。加强省际、市际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确保跨省通道、长大隧道等重要路段衔接顺畅。强化抢险保通队伍建设,做好抢险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可跨区域调动机械投入抢险救援。

(二)强化路网运行监测。要加大春运高峰时段、易受恶劣天气影响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热点地区的路网运行动态监测力度,通过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情报板、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实时路况等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安排出行。加强与公安等部门沟通合作,对重点路段制定疏堵和分流绕行预案。如有重大突发事件,要加强部省视频联网,及时传输现场视频资源,确保部与现场协同会商。

(三)加强路网运行服务保障。要切实做好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保障,严格落实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加强收费站通行管理,强化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运行监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和人员聚集。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进一步加强加油、用餐、如厕等关键环节服务管理,采取增设临时卫生间、可移动卫生间、潮汐卫生间等方式,解决公众如厕难问题,确保商品供应充足、设施安全有效、环境卫生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四)加强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应急预案,加强运营管理,扎实做好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除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出现其他必须关停的情况外,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应保持开通运营状态。服务区要按照“四区分”原则(区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区分室外、室内场景,区分停车、如厕、餐饮、加油等服务业态,区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收费站要严格落实“三测温”(全员必测、岗前必测、岗中监测)和“四不上岗”(高、中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未按规定隔离不得上岗、未按规定检测不得上岗、体温检测不合格不得上岗、未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上岗)要求,加强通行介质消毒处理,切实保障公众通行安全。

五、强化春运服务保障

(一)优化旅客票务服务。要进一步加强道路水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推广应用电子客票,视客流增加情况,及时增加售票窗口和自助售票终端,延长售票时间,积极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售票渠道,以及手机支付、扫码乘车等应用范围,切实便捷旅客购票乘车。积极发展机动灵活、小批量的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减少旅客交叉聚集。针对务工、学生等客流人群,积极开展上门售票、专线运行等服务。

(二)提升旅客候乘体验。督促指导客运场站(码头)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要求和客运服务标准,积极关爱帮扶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开通无健康码通道,为不会使用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旅客提供代查健康码、协助信息填报等服务。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儿童等重点旅客乘车优待政策。积极推广“刷脸进站”技术应用,在进站、安检、售检票、候乘等关键环节,要及时增加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推动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流程优化,开展旅客联程运输服务,有效提高旅客进站、换乘效率。要按照部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与铁路、民航部门沟通协作,共享客流运行信息,合理安排道路和城市客运运力,切实做好与铁路、民航、水路衔接工作,解决旅客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六、强化春运宣传引导

(一)稳妥做好春运宣传。按照部春运宣传工作方案部署,严格规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引导公众错峰避峰出行。宣传各地减少人员流动、减少旅途风险、减少人员聚集、加强人员防护的有效做法,反映一线职工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感人事迹。

(二)切实做好健康文明出行引导。要积极宣传交通运输防疫知识,引导旅客遵守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规定,减少不必要出行。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宣传春运诚信典型,以“车、船、路、港、站”等交通服务设施和窗口为载体,加大安全文明乘车宣传力度,推动公众诚信文明出行。

七、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加强春运值班值守。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安排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一并参与值班。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障信息联络渠道畅通,全面掌握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生产和稳定运行情况,妥善处置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二)做好道路春运信息报送工作。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既定部署,依托全国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平台,做好道路客运运力、客运量等基本情况和应急情况报送工作。2020年2月1日前将春节假期公路网运行研判分析报告、值班表、值班电话等信息报部;春节假期期间每日12:00前通过部“免通数据填报系统”完成数据报送,2月17日12:00前通过系统报送春节假期免通数据估算情况。2月18日、3月9日15:00前将春节假期、春运期间公路网运行保障工作总结报部。

(三)做好水路春运信息报送工作。春运开始前,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水域设区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工作联系人信息通过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部。

(四)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春运期间,要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时视情提升等级报送,重要情况边核边报部。

(五)做好值班信息和工作总结报送。2月17日14时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将春节期间行业运行情况、值班值守情况以值班信息形式简要报送部。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